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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机制  
  实验室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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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淡水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实验室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部淡水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依照《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农业部淡水渔业与种质资源利用学科群工作规则》,结合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农业部组织行业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农业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是: 立足我国内陆水域,侧重长江流域,通过强化实验室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和高水平科研项目带动,加强淡水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创新和引入新方法与新技术,改造传统学科,推进学科间的交叉、渗透与融合,培养锻炼创新型科研骨干人才,不断提高实验室的整体学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淡水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形成“科学研究、技术支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全面发展的良好格局,将实验室建设成为我国淡水生物多样性研究与保护的国家级平台。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淡水生物多样性可持续性问题,在生态系统、群体、个体、细胞和分子层面,研究淡水生物生物多样性结构与功能及其变化或退化成因,整合传统水产学技术,开发有关新技术或综合技术,包括生态修复、种群增殖、濒危物种保护与拯救、种质资源挖掘与利用、人工和天然水体可持续利用等技术,服务于我国淡水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建设。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方向主要包括:1.淡水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价;2.淡水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保存;3.淡水生物多样性可持续性渔业新技术。根据研究方向和内容设9个研究单元: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多样性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存与遗传育种、淡水渔业资源管理与可持续性、渔业环境保护与水安全、水产养殖动物病害与防治技术、水产养殖动物营养与饲料、水产养殖动物基础生物学与养殖技术、池塘生态修复与工程技术、淡水多样性保护标准与规范。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重点实验室主任职责: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开支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设秘书1名,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实行民主决策制度,设立室务委员会,室务委员会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各研究单元负责人、依托单位分管领导和科研处处长组成。
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职责:提出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任务目标、研究方向和工作计划,拟定开放课题指南,研究确定绩效考核等重大事宜。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咨询决策机构,由15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学术委员会职责:指导监督实验室主任按照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开展工作,评价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建立网站,与综合性重点实验室连接,加强数据共享,并将所有相关资料和数据向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提供。
 
第四章对外开放和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根据依托单位长江水产研究所仪器设备管理及共享办法,制定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行对社会开放,协作共用的方针。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围绕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设立开放课题,主要面向本学科群内科技人员开放。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科技合作计划;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重点实验室讲学、开展短期工作、联合申请重大国际合作项目、联合指导研究生等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五章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固定人员的编制在30到50人之间。流动人员数不超过固定人员总数。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报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并报依托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单元负责人对各自研究单元的行政工作、科学研究、人材培养、学术交流、实验室建设、资产财物、人员聘任负责。固定人员可以优先使用实验室资源,如项目申报、运转费、学术交流、人才培训等。固定人员需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多出成果,主要科研成果需署重点实验室为第一产权单位。重点实验室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公共经费主要用于日常运行、公共仪器设备维护和更新,组织大型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议、设立开放课题等。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务和审计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安全、保密、档案管理、学风建设等按国家、部门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相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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