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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作者: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6-27 00:00字体大小:【】【】【

(2012年3月29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所职工参与我所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调动全所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多出成果、高效服务的良好氛围,实现我所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我所科技创新与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精神,参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全所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所职代会),有助于保障与发挥职工代表在审议所的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所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是所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所各项事业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所职代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权与任务

  第五条  所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所长年度工作报告和资产财务工作报告;审议所长任期目标、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二)审议通过全员聘用合同制总体方案、职工奖惩条例、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会同有关部门,民主评议、监督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反应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五)其他法律或法规规定的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或通过的事项。

  第六条  所职代会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办所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创新文化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充分调动和发挥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全所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所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我所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和效益;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如实反映职工合理建议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所职代会自身建设(包括组织职工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等),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水平及整体素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所职代会每届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进行选举或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问题,须经党委、所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召开首届或换届职代会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履行审议大会议程、主持大会、提出大会决议草案等工作。大会主席团成员设7名,其中科技人员应超半数。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工会委员会推荐提名,提交所职代会通过。常设主席团成员空缺时,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补选。

  第九条  所职代会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工作情况并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所在职职工均可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条件是: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关心所的发展,具有“所兴我荣,所衰我辱”的主人翁责任感,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顾全大局和为职工服务的思想。
  (三)有一定的业务技能和管理能力,能在所的科研创新、成果转化、社会服务及管理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并在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由所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等组成。其中科技人员代表不少于50%。先进人物、青年、妇女等代表人员等应占适当比例。所职代会代表人数一般为在职职工人数的25%。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由所在部门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或不是本所在职职工时,代表资格即自行取消,由原所在部门按程序补选缺额。

  职工代表如不履行义务或发生违纪问题,经所选举部门建议并提交所职代会审核,可撤换其职工代表,并由原所在部门按民主程序补选缺额。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所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所职代会及其常设机构对所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所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有提出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力。
  (四)因参加所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五)职工代表按照规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所职代会交给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所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四)维护正气,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宣传、营造积极向上的科研创新氛围。

第五章  所职代会与所长

  第十五条  所职代会应积极支持所长依法行使全面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的职权。

  第十六条  所常务会议应吸收职代会工作机构(所工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六章  所职代会与所工会

  第十七条  本所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所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所职代会的工作小组和所工会委员会的有关小组,在组织上可结合为一体。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所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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