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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禁渔期电捕鱼者最高获刑10个月

作者: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8-28 00:00字体大小:【】【】【

  2013年长江春季禁渔期宜昌段渔政部门共移交非法电捕鱼案四件,8月1日,湖北省宜昌市伍家法院对4起案件判罚结束。其中刘某因多次电捕鱼,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罗某获刑一个月10天;其他3起案件相关违法人员受到罚金3000—5000元的处罚,有力地震慑了非法捕捞的违法人员。

  十几年来长江渔业资源衰退明显,长江鱼产量逐年下降,据渔业科研部门的研究统计表明,长江渔业资源量已不及历史正常年份的1/4,近几年已低于10万吨,且种类减少,小型化严重。2002年以来国家农业部对长江实施了春季禁渔制度,旨在保护主要经济鱼类的种群繁衍。禁渔期使用电力捕鱼是一种灭绝资源的捕鱼方式,对鱼类资源破坏力强。因受江鱼高额经济利益诱惑,非法电捕鱼现象屡禁不止。

  从2011年始,宜昌市渔政部门针对非法电捕鱼的猖獗态势,由市渔政部门联合当地公安、检察院、法院于禁渔期前召开联系会议,达成了“打击立威、教育扩面”的工作思路,形成了“查获、移交、起诉、判处“的联合办案机制,理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立案、处罚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市渔政部门积极组织渔业资源现状、电捕鱼危害和相关法规的宣传活动,提高了社会公众对非法电捕鱼危害的认识,并协调公、检、法部门在对电捕鱼案件具体判罚上展开了积极探索。2011年宜昌市渔政部门共移交4起案件,判罚金4起;2012年共移交刑事立案3起,判罚3起,其中一起获刑两个月;2013年移交刑事立案4起,判罚4起,最高判刑10个月。(来源:中国渔业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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