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动态 > 正文

渔业法修改建议有望适时被提出

作者: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2-27 00:00字体大小:【】【】【

  记者近日获悉,全国人大农委建议,针对全国人大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我国渔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论证,适时提出修改渔业法的建议。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罗祖亮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渔业法的议案。

  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现行渔业法不利于野生水生动物资源保护,应当严格捕捞限额总量,成立国家级珍稀野生水生动物育种孵化中心,严格审查新建水利水电设施的水生动物洄游渠道,保护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面养殖使用权。

  全国人大农委认为,保护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是必要的,但从资源状况、管理能力、渔船现状等情况出发,我国尚不具备实施严格捕捞限额制度的条件。关于成立国家级珍稀野生生物育种孵化中心的建议,农业部已开展相关工作,支持珍稀物种增殖放流站和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建设。对于新建水利水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已规定了相关措施,尽量减少工程项目对水生生物资源生态及水生野生动植物的影响。在保护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面养殖使用权方面,物权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农业部出台了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对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范。总体上,渔业法确立的基本制度符合渔业发展的需要。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该法部分条款也暴露出与当前渔业生产实际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上一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下一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打印本页